公司注冊名字有什么要求
公司注冊名字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3.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4.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6.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7.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8.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文字,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文字。
以上是公司注冊名字的一般要求,但具體規定可能因地區和行業而異,建議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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